【李奕璇】評論
第五條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Roger Chou】評論
恩 很清楚,謝謝喔!
【Alexis Kuo】評論
第 1 條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第 5 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