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君君】評論
(A)民用航空運輸業,按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十一款之定義,係指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事業。(B)普通航空業,按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十二款之定義,係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