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ya Wang】評論
特教法施行細則第18條:IEP的內容應包括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 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甲)二、學生家庭狀況。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乙)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戊)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丁)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十、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己)
【Sammi Young】評論
101.11.26 特殊教育施行細則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