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吳】評論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包括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二、身心障礙者。三、長期失業者。四、獨力負擔家計者。五、原住民。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七、更生受保護人。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九、二度就業婦女。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第21 條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 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