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出租人甲起訴請求承租人乙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90 萬元,乙於訴訟中抗辯甲另積欠其修繕費用 30 萬元可供抵銷。乙在上述訴訟繫屬中另案起訴依民法第 430 條請求甲給付該 30 萬元修繕費用。問:前訴及後訴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4118
統計:A(11),B(321),C(3),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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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17條 (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室、人員及職等之設置)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第二項、第三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