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iam Wu】評論
幼照法第 18 條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一、園長。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Yishan Lo】評論
是可設可不設嗎
【Amelia Liu】評論
名 稱幼稚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 第 8 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