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一 一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共造產"與"公營造物"是一個相關又相對應的概念。公共造產必然為公營造物,但公營造物不一定屬於公共造產。而公營造物中,涵蓋了收費與不收費的公有物。但是公共造產,則為地方自治法人在提供公共服務之餘,並欲藉此公有物,以改善或增加地方財政(指公部門之財政)的一種"投資"。譬如,地方政府蓋一個美輪美奐的公園,他開放使用而無額外收費,因為這個公園使得周邊的環境獲得改善,商家獲得了商機。但政府在其中並未有直接的財政收益,因此這個公園屬於公營造物。但是,為了方邊來此公園的人停車,政府蓋了一個立體停車場,並收取每小時三十元的停車費,則政府在其中獲得直接的收益,並以收取的費用用於保養該停車場外,並累積起來以開發下一個停車場,以健全地方政府的公有建設,這個停車場則屬於地方造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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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四、總結上述,個人認為地制法第18、19、20條應有調整空間,其一、第18條關於直轄市自治事項的列舉方面,應可增加「公共造產」一項;或者是,其二、第19、20條關於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列舉方面刪除公共造產,因為19、20條之條文中也列了公營事業,而公營事業就包含了公共造產,無須再贅列之。↑ 直轄市61% 原本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就比 縣(市)24%、鄉(鎮、市)9%高了... (所以不鼓勵直轄市辦理,法條也沒列公共造產),而鼓勵縣(市)、鄉(鎮、市)辦理公共造產增加收入。 可能各個老師觀點不同吧...
【用戶】T.X.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Q:請問老師,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應致力於地方公共造產」,其意旨在促進地方公共建設及增加地方財源,為何僅限於縣、市?直轄市亦有公共造產,為何法條中未規定?在第10講中呂老師有提及是延續省政府時期之規定,那今日之地方制度法對公共造產所規定是否為立法疏漏?還是因公共造產的監督機關為內政部,而非直轄市自治監督機關行政院?A:第一、請參閱96年最新修訂之地制法第18、19、20條(請一定要看法條內容,否則下面的解答你無法明白!),其規定了直轄市及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第19、20條條文中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有公共造產一項,但第18條直轄市自治事項卻無公共造產。再請參閱內政部公報,該部依據「公共造產獎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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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嗯~ 更正我之前2012年回覆的訊息。實際上直轄市可以辦理公共造產(只是「地制法」沒規定可以辦理)。國考出題部分,選項如果還是有直轄市,但沒其他不行辦理公共造產縣(市)、鄉(鎮、市)的話,還是只能選直轄市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