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B)責任能力:對於違反行為,在法律上能負責任之能力。(D)行為能力:乃能夠以自己的意思做為表示,讓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發生效果的資格。跟權利能力不同的是,權利能力是任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從出生開始便取得。
【羅大頭】評論
行政罰責任能力:14歲
【nashpantet】評論
一、憲法:依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才能夠參選總統、副總統。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依本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年滿三十五歲始得參選直轄市長,年滿三十歲始得參選縣市長,年滿二十六歲始得參選鄉鎮市長。 三、刑法:依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換句話說,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之人,應具有完全之責任能力,另外,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始具有性自主能力。 四、民法: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即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能獨立行使有效的法律行...
【小凱】評論
這題好像就是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