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 Hang Wu】評論
釋字第 372 號
【幸福御守】評論
= = 撲 連錯二次
【Cathy Peng】評論
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五五四號判例謂:「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離婚,惟因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之行為,不得即謂不堪同居之虐待」,對於過當之行為逾越維繫婚姻關係之存續所能忍受之範圍部分,並未排除上述原則之適用,與憲法尚無牴觸。
【Aimee Kung】評論
就是因為沒有違憲,所以就沒有促成法律變遷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