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從事商業行為之規範為何?
(A)不得從事商業行為
(B)除經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外,餘得自由為之
(C)一律向經濟部申報備查
(D)一律應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6364
統計:A(0),B(7),C(3),D(1),E(0)

用户評論

陳嫚萍】評論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