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下列何者非屬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
(A)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B)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者
(C)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D)因信賴表現致其信賴利益遭受損失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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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鄧豆子】評論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