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豆子】評論
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7 條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辦理;直轄市、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