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 AG】評論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 2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上述(A) 公務員下班後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經媒體報導後引起輿論撻伐(B) 公務員外遇後擬與小三分手,小三心有不甘,於網路散播與該公務員的不雅照片,並直接指名某機關 某公務員始亂終棄(C) 公務員參加不合法宗教團體,並進行斂財雖非職務上行為,但已經是違法行為,並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詳細說明如下:(A)酒駕,係違反刑法第 185-3 條「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III.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B)散布不雅照,係違反刑法刑法第 235 條 (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 「I.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II.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C) 宗教斂財,違反刑法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反觀,(D)選項若依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係無任何問題的:「...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揆諸上開之理由,故答案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