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我國修改憲法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B)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C)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D)經大法官審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7838
統計:A(111),B(169),C(145),D(3054),E(0)

用户評論

【用戶】Vivin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12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A),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B),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C),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用戶】Kele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D錯在哪呢

【用戶】Joanne Pa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此題是有關我國修改憲法程序,跟大法官審議無關。大法官會議:1.解釋憲法       2.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憲法法庭: 1.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先由立法院提出再送交憲法法庭}       2.審理政黨違憲解散 補充~大法官任期8年,共15人~    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總統任命~!!!   (Yahoo奇摩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