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n Wu】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12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A),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B),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C),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Kelen】評論
D錯在哪呢
【Joanne Pan】評論
此題是有關我國修改憲法程序,跟大法官審議無關。大法官會議:1.解釋憲法 2.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憲法法庭: 1.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先由立法院提出再送交憲法法庭} 2.審理政黨違憲解散 補充~大法官任期8年,共15人~ 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總統任命~!!! (Yahoo奇摩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