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公司為進口商,在其輸入的 DVD 播放器外包裝上標示「本商品非本公司製造、設計,本公司僅負責本產品之銷售與客服,若造成任何財產、身體、生命之損害,概與本公司無關」。乙購買後,因線路設計瑕疵起火導致其子丙遭濃煙嗆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公司已標明免責,乙不得向甲公司求償
(B)因丙非買賣契約當事人,丙不得向甲公司求償
(C)因甲公司屬進口商,該商品非由其製造,故乙僅得向國外製造廠商求償
(D)甲公司是進口商,乙仍得向甲公司求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2663
統計:A(30),B(43),C(148),D(3061),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真的很想考上公務人員考試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消費者保護法

【用戶】I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B的部份的話,應該是說再消保法這一塊丙能夠連帶請求。若是再民法,只能由乙對甲主張侵權行為。

【用戶】Allan Pa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上的規定:第191-1條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用戶】。。。。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民法丙到底可以主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