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有關「個股期貨」的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2021 年 6 月 28 日上線
(B)已擴大適用至所有個股期貨到期月份及跨月價差契約
(C)個股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整體運作架構原則比照股價指數期貨
(D)開盤集合競價時段不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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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先生來解題】評論

為強化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期交所於2021年6月28日擴大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至所有個股期貨商品。逐筆撮合時段將針對個股期貨每一新進委託(包含限價、市價及一定範圍市價委託)逐一進行檢核,倘該筆委託為買進委託,其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則將該筆委託予以退單;倘該筆委託為賣出委託,其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則將該筆委託予以退單。  此外,考量個股遇減資、新設合併等事件時,將有一段時間停止買賣,且恢復交易當日波動通常較大,而且個股有重大利多或利空時,常需要數日反應,因此規劃標的現貨經暫停交易後恢復交易當日或前一日收盤價達漲跌停時,當天該檔個股期貨開盤後到現貨開盤前,不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而且為了降低系統性風險,當天期貨開盤前如果達到期交所訂定的盤前量化暫停指標,將暫停所有個股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直到現貨開盤後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