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投信事業對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基金,舉行公開說明會等促銷活動,下列宣傳行為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作基金獲利之保證
(B)藉核准之事實為保證受益憑證價值
(C)不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D)提供申購滿額贈禮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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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    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本會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六、對未經本會核准募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    他促銷活動。七、內容違反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八、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九、促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十、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第一項各款不得為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依法處理。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違反前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