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十七條本會受處置會員如認為理事會之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處置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檢附具體事證以書面向本會申復:一、決議結果顯與相關法令或自律規範不符者。二、決議程序存有重大瑕疵者。三、其他足以影響決議判斷之事由者。會員提出申復並不停止處置之執行。法規紀律委員會審理申復案件時,得邀請申復會員到場說明,有必要時,並得邀請自律規範案件審議會、業務發展委員會派員列席說明或表示意見,再就申復有無理由作成意見書,提報理事會決議。理事會決議維持原處置者,受處置會員不得再行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