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李先生於 96 年 7 月 1 日至其摯友程律師處,雙方言明訂立信託契約,由李先生交付一上市公司之股票壹佰萬股予程律師管理,管理之收益歸屬於其子李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B)該信託屬於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
(C)該信託契約未以書面為之,故無效
(D)李先生於信託契約成立時,應考慮是否需繳納贈與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任先生來解題】評論

因為對方不是信託業法第16條規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