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依郵政法第6-1條規定,強制應標示業者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之遞送標的為何?
(A)由民營業者收寄或投遞之無收件人名址文件
(B)由民營業者收寄或投遞之包裹
(C)由民營業者收寄或投遞之函件
(D)由貨運業者協助轉運之函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Ming我要考上!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六條之一項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 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用戶】shawn 1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用戶】茶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6-1條>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C)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