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四條 生命的權利 一、每一個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一般從胚胎時起就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二、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犯了最嚴重罪行和按照主管法院的最後判決,並按照在犯該罪行前就已制定給予此項懲罰的法律,才可處以死刑。執行這種懲罰不應擴大到目前並不適用死刑的犯罪行為。三、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得恢復死刑。四、對政治犯罪或有關的一般罪行不得處以死刑。五、對犯罪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下或超過七十歲的人不得處以死刑,對孕婦也不得處以死刑。六、每一被處死刑的人都有權請求赦免、特赦或減刑。對一切案件均得給予赦免、特赦或減刑。在主管當局對請求書作出決定之前不得處以死刑。
【snoopy75smb】評論
美國大部份州仍保留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