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應於到職多少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
(A)六個月
(B)五個月
(C)四個月
(D)三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1667
統計:A(9),B(0),C(2),D(8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法規大意(核心法規分析)

用户評論

【用戶】Goldenfight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 19 條各級學校延聘教師,應以審查合格之等級或檢定之類科為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初任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明。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全文請參考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440&KeyWordHL=

【用戶】Goldenfight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 19 條各級學校延聘教師,應以審查合格之等級或檢定之類科為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初任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明。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全文請參考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440&KeyWordHL=

【用戶】Goldenfight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 19 條各級學校延聘教師,應以審查合格之等級或檢定之類科為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初任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明。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全文請參考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440&KeyWordHL=

【用戶】Goldenfight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 19 條各級學校延聘教師,應以審查合格之等級或檢定之類科為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初任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明。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全文請參考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440&KeyWordHL=

【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民國 104 ★...

【用戶】Goldenfight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 19 條各級學校延聘教師,應以審查合格之等級或檢定之類科為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初任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明。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全文請參考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440&KeyWordH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