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zu Zou】評論
(B)公文主旨精要,應力求具體扼要 and 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malloryyun1】評論
主旨、說明、擬辦不是簽嗎?機關對機關應用函,所以D的選項似乎也有瑕疵
【Ken】評論
「辦法」: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 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 求」、「擬辦」、「公告事項」、「核示事項」等名稱。 (文書處理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