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3.有關公文寫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常密性之公文,應放 置於紅色之公文卷夾內
(B)公文之「主旨」太長時,宜分項條列 書寫
(C)幕僚對長官處理公務時表達意見,可以「呈」書寫
(D) 勞保局致行政院的公文宜用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7097
統計:A(36),B(12),C(19),D(15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文 - (上 平 下 行文)、公文-文字用法、公文─簽

用户評論

Cheng-zu Zou】評論

(B)公文主旨精要,應力求具體扼要 and 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malloryyun1】評論

主旨、說明、擬辦不是簽嗎?機關對機關應用函,所以D的選項似乎也有瑕疵

Ken】評論

「辦法」: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 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 求」、「擬辦」、「公告事項」、「核示事項」等名稱。 (文書處理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