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 Lin】評論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第90條調車時其速度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動力車單獨運轉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四十五公里;機動車、電力機 車或電車組在進行方向前部以外駕駛台駕駛時,其速度均不得超過 每小時二十五公里。 二、溜放調車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三、前二款以外之調車,不得超過每小時二十五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