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肥豬日記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第17點為簡明顯示肇事現場各相關跡證之位置及彼此關係距離,應以人、車、物、痕及其他種類跡證為對象,測繪平面圖,注意下列事項:(一)死者、傷者倒地之位置。(二)肇事車輛停止之位置。(三)散落地面之車體、人體掉落物。如車體碎片、落土、手錶、鞋子、眼鏡等。(四)地面上之各種痕跡。如煞車痕、刮地痕、輪胎印痕、油跡、血跡等。(五)現場與肇事相關的狀況或設施。如路邊停車、坑洞、交通管制設施、道路障礙等。(六)現場人、車或物等,於處理員警到達現場前已遭人為事後移動者,應於現場圖註記,被移動之人、車不須 測繪。但經當事人依規定標繪定位移置者,依其標繪位置測繪。當事人自稱之跡證,可以虛線標繪在現場圖上,並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