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得採取「強制到場」之情形為:
(A)證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B)逕行通知現行違序之人到場,其不服通知時
(C)對裁定拘留確定之人執行時
(D)違序嫌疑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5455
統計:A(1),B(6),C(3),D(1),E(0)

用户評論

【用戶】00000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社維法中,有強制到場規定的有第42條與58條第42條: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第52條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C選項少了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的要件A選項關於證人傳喚到場的規定並沒有規範要強制到場(第41條)D選項若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機關是可以逕行裁處的。(第48條)【補充】如果是逕行處分還有另一個情形(第43條):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這個就是連通知都不用通知,情節輕微直接由警察機關處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