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 你負責偵辦某重大詐騙案件,經調閱監視器發現,詐騙車手於兩天前自臺北市某地面交詐騙得手後,連續轉乘三輛計程車,最後於桃園火車站再搭乘計程車,據該計程車司機表示其載客人前往 一偏僻山區的餐廳,惟上山

【評論內容】

應選擇當務之急能夠最先做的事,這題考的是實務經驗,往往調了監視器看很久,最後發現去過餐廳,抵達現場時,人已經不在了,但確定人去過餐廳,依照經驗,餐廳也可能是車手轉交現金的地點,查一下兩者關係也可能有其他線索。

【評論主題】12 你負責偵辦某重大詐騙案件,經調閱監視器發現,詐騙車手於兩天前自臺北市某地面交詐騙得手後,連續轉乘三輛計程車,最後於桃園火車站再搭乘計程車,據該計程車司機表示其載客人前往 一偏僻山區的餐廳,惟上山

【評論內容】

應選擇當務之急能夠最先做的事,這題考的是實務經驗,往往調了監視器看很久,最後發現去過餐廳,抵達現場時,人已經不在了,但確定人去過餐廳,依照經驗,餐廳也可能是車手轉交現金的地點,查一下兩者關係也可能有其他線索。

【評論主題】刑案現場的証物,下面何者稱為暫時性跡證:(A)指紋 (B)筆跡 (C)血跡 (D)印痕。

【評論內容】暫時性跡證:本質上暫時存在的證物,會隨時...

【評論主題】刑案現場的証物,下面何者稱為暫時性跡證:(A)指紋 (B)筆跡 (C)血跡 (D)印痕。

【評論內容】暫時性跡證:本質上暫時存在的證物,會隨時...

【評論主題】12 依據「警察機關執行圍捕任務規範」之現場封鎖操作,可區分為三層封鎖線及交通封鎖線外四個部分。請問對於大眾傳播媒體人員採訪區域係安排在:(A)第一封鎖區(B)第二封鎖區(C)第三封鎖區(D)交通封鎖

【評論內容】

原題目應該為:

依據「警察機關執行圍捕任務規範」之現場封鎖操作,可區分為三層封鎖線及交通封鎖線外四個部分。n請問對於大眾傳播媒體人員採訪區域係安排在:n

(A)第一封鎖區 (B)第二封鎖區 (C)第三封鎖區 (D)交通封鎖線外

該題目有漏句。

【評論主題】38 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如有增刪更改,應由製作人或受詢問人在其上蓋章或按指印 (B)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並應於眉欄處記明更改字數 (C)詢問犯罪嫌疑人筆錄之製作,應

【評論內容】

這題真是太考驗人的眼睛了,看了好幾次才知道差在哪...

原選項:如有增刪更改,應由製作人"或"受詢問人在其上蓋章或按指印,或要改成"及"

【評論主題】13 依海關執行毒品控制下交付作業要點規定,有關「控制下交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為配合檢察或司法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 規定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案件 (B)檢警應依據並檢附檢

【評論內容】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2-1條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n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n,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n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評論主題】4 依據民國 106 年 4 月 19 日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下列何者錯誤?(A)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B)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C)所組成具有持續

【評論內容】

但如果這題依107年01月03日的修法(現行條文):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

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

C選項也是可以選

【評論主題】31 警察人員依法實施通訊監察所得資料,除已供案件證據之用留存於案卷者外,執行機關於監察結束後,逾保存期間多久後即予以銷毀?(A) 1 年 (B)3 年 (C)5 年 (D)10 年

【評論內容】

補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以監視工具蒐集資料保存年限】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12條— 【樣本、紀錄保存期限】

依本條例採樣、儲存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紀錄,前者至少應保存十年,後者至少應保存至被採樣人死亡後十年。

【評論主題】四、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之規定,說明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那些規定之內容?(25 分)

【評論內容】罪疑惟輕:指被告就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認定,如已用盡各種法定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其犯罪事實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和無罪推定的差別在於無罪推定嫌疑犯係為無罪的,法律既然推定嫌犯無辜,如果要推翻法律這個推定,你就必須拿出證據來。

【評論主題】31 警察人員依法實施通訊監察所得資料,除已供案件證據之用留存於案卷者外,執行機關於監察結束後,逾保存期間多久後即予以銷毀?(A) 1 年 (B)3 年 (C)5 年 (D)10 年

【評論內容】

補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以監視工具蒐集資料保存年限】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12條— 【樣本、紀錄保存期限】

依本條例採樣、儲存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紀錄,前者至少應保存十年,後者至少應保存至被採樣人死亡後十年。

【評論主題】四、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之規定,說明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那些規定之內容?(25 分)

【評論內容】罪疑惟輕:指被告就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認定,如已用盡各種法定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其犯罪事實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和無罪推定的差別在於無罪推定嫌疑犯係為無罪的,法律既然推定嫌犯無辜,如果要推翻法律這個推定,你就必須拿出證據來。

【評論主題】25 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有二以上有管轄責任者,由受 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B)非單一犯罪行為之案

【評論內容】

犯罪偵查手冊第30點

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一)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管轄責任機關有二以上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二)非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二以上有管轄責任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評論主題】13 依海關執行毒品控制下交付作業要點規定,有關「控制下交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為配合檢察或司法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 規定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案件 (B)檢警應依據並檢附檢

【評論內容】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2-1條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n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n,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n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評論主題】25 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有二以上有管轄責任者,由受 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B)非單一犯罪行為之案

【評論內容】

犯罪偵查手冊第30點

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一)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管轄責任機關有二以上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二)非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二以上有管轄責任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評論主題】14 下列有關行政救濟之敘述,何者錯誤?(A)警察人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有關使用警械之規定,且出於故意而致人傷亡,雖由各級政府機關支付賠償金,但各級政府機關支付賠償金後對於故意之警員可行使求償權,其時效

【評論內容】

◎A選項

【 警械使用條例11條2項】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

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國家賠償法第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n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條第三項: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三條第二項: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四條第二項:前項執行...

【評論主題】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得採取「強制到場」之情形為:(A)證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B)逕行通知現行違序之人到場,其不服通知時(C)對裁定拘留確定之人執行時 (D)違序嫌疑人經通知,無正當

【評論內容】

社維法中,有強制到場規定的有第42條與58條

第42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

第52條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C選項少了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的要件

A選項關於證人傳喚到場的規定並沒有規範要強制到場(第41條)

D選項若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機關是可以逕行裁處的。(第48條)

【補充】如果是逕行處分還有另一個情形(第43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這個就是連通知都不用通知,情節輕微直接由警察機關處分的。

【評論主題】4 依據民國 106 年 4 月 19 日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下列何者錯誤?(A)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B)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C)所組成具有持續

【評論內容】

但如果這題依107年01月03日的修法(現行條文):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

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

C選項也是可以選

【評論主題】18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提審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下列何者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A)書面 (B)書面或電話 (C)書

【評論內容】

提審法第二條第一項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評論主題】13 對於有治安顧慮或犯罪傾向者,應列為重點對象,下列關於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之描述,何者錯誤?(A)主要法源係警察職權行使法(B)治安顧慮人口由現住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 1 次(C)查訪期間,以

【評論內容】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法源: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

第4條查訪次數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即通知所在處所知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協尋。

【評論主題】29 依警察機關認定刑案匿報之範圍,下列何者錯誤:(A)隱匿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B)普通刑案於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 48 小

【評論內容】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三)遲報:

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B選項是遲報

【評論主題】31 警察人員依法實施通訊監察所得資料,除已供案件證據之用留存於案卷者外,執行機關於監察結束後,逾保存期間多久後即予以銷毀?(A) 1 年 (B)3 年 (C)5 年 (D)10 年

【評論內容】

補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以監視工具蒐集資料保存年限】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12條— 【樣本、紀錄保存期限】

依本條例採樣、儲存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紀錄,前者至少應保存十年,後者至少應保存至被採樣人死亡後十年。

【評論主題】四、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之規定,說明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那些規定之內容?(25 分)

【評論內容】罪疑惟輕:指被告就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認定,如已用盡各種法定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其犯罪事實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和無罪推定的差別在於無罪推定嫌疑犯係為無罪的,法律既然推定嫌犯無辜,如果要推翻法律這個推定,你就必須拿出證據來。

【評論主題】四、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之規定,說明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那些規定之內容?(25 分)

【評論內容】罪疑惟輕:指被告就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認定,如已用盡各種法定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其犯罪事實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和無罪推定的差別在於無罪推定嫌疑犯係為無罪的,法律既然推定嫌犯無辜,如果要推翻法律這個推定,你就必須拿出證據來。

【評論主題】四、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之規定,說明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那些規定之內容?(25 分)

【評論內容】罪疑惟輕:指被告就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認定,如已用盡各種法定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其犯罪事實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和無罪推定的差別在於無罪推定嫌疑犯係為無罪的,法律既然推定嫌犯無辜,如果要推翻法律這個推定,你就必須拿出證據來。

【評論主題】四、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之規定,說明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那些規定之內容?(25 分)

【評論內容】罪疑惟輕:指被告就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認定,如已用盡各種法定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其犯罪事實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和無罪推定的差別在於無罪推定嫌疑犯係為無罪的,法律既然推定嫌犯無辜,如果要推翻法律這個推定,你就必須拿出證據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