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下列有關行政救濟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有關使用警械之規定,且出於故意而致人傷亡,雖由各級政府機關支付賠償金,但各級政府機關支付賠償金後對於故意之警員可行使求償權,其時效期間為兩年
(B)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基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授權下所為兩岸人民相關事務之處分,人民如果不服,須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訴願管轄機關
(C)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人如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且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仍應先踐行國家賠償法規定之協議程序
(D)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提起行政訴訟,得選定其中一人為全體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8462
統計:A(2),B(3),C(7),D(1),E(0)

用户評論

frank】評論

依目前國家賠償採雙軌制規定(民、行訴二選一,選了就走到底),依題意知,已經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便不得再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故本題應選(A)不需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一定要上榜】評論

請問c怎麼改

阿答力】評論

國陪法第 8 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00000】評論

◎A選項【 警械使用條例11條2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 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國家賠償法第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n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條第三項: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三條第二項: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四條第二項:前項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