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頭】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 六種處罰: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第50條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第52條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第53條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第54條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阿答力】評論
第 32 條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n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n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所以是先看處罰種類,再依其種類在期間內執行之(3.6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