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已上榜 大家加油】評論
前兩題和此題無關,不是題組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承上面2題,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之幾分之幾後,得拋棄其權利?(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十分之一(D)十分之二。修改成為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之幾分之幾後,得拋棄其權利?(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十分之一(D)十分之二。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上面的人全部都忘記附法條條號了是民法8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