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程阿貓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應該是釋字442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用戶】t1213kkk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高等法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地方法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8 條: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查過很多資料都是以上述法條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