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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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五條 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至檢修之期限仍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前項每次檢修時間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於五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十一個月。管理權人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辦理完畢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辦理檢修申報,不受前項檢修時間間隔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