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不是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需提校務會議討論的校務重大事項??
(A)校務發展計畫
(B)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C)教師的聘任及解聘事宜
(D)校長交議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5347
書單:校長的任期與遴選機制、教師義務、101南投縣

用户評論

【用戶】林妍澄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一、校務發展計畫。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四、校長交議事項。

【用戶】張信河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C 是 教評會的工作吧   大家要看清楚題目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