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金榜題名】評論
違反《郵政法》的罰緩
【Alley】評論
補充:罰緩2萬-10萬第四十條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六條之一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蓁蓁】評論
中華郵政公司已停辦無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之業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