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前項酬金制度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服務業及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前項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