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依預算法之規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稱為:
(A)回收基金
(B)循環基金
(C)作業基金
(D)資本計畫基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15663
統計:A(225),B(367),C(393),D(62),E(0)

用户評論

【用戶】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預算法第4條(基金之意義與種類)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用戶】Chien Hui Cho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就硬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