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碩】評論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介肥】評論
是問證據不是危險物品...
【卓泓均】評論
證據啊啊啊啊想成查禁物或是沒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