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se Lin】評論
根據警職法第18條第3項:「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皓皓~】評論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一項(略)。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 。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原則上立即銷毀,除有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意即除了經起訴且案件尚未起訴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應於一年內銷毀。換句話說,如果不符合前述規定,則不適用。又依據第18條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警職法第9條是前述法律有特別之規定,因此是不適用的,所以,答案應仍為D為宜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介肥】評論
警職9、10、11有自己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