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定實施跟監,下列何者不是法定應遵守之事項?
(A) 其目的限於防止重大之特定犯罪
(B) 跟監範圍限於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
(C) 得運用竊聽器、針孔錄影器等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
(D) 跟監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5751
統計:A(38),B(17),C(284),D(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遴選第三人

用户評論

【用戶】一定要考上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那不算科技工具嗎?????A要怎麼解釋??  不是只要防止犯罪即可  一定要重大嗎需要高手救助

【用戶】lorr81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需五年以上,故推定為重大。竊聽,已違反公開及合理期待之規範,亦應為通訊監察規範範疇

【用戶】Emil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1條一. 須防止特定之犯罪,為有必要者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職業性、集團性、組織性、習慣性=職集組習="直擊主席")二. 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三. 限於一定期間內     (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以1年為限,亦即最多2年)四. 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五.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