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楷張】評論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簡稱FCC)1.獨立之政府機構,直接向美國國會負責。 2.該委員會依1934年美國國會所通過之通訊法案(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成立。 3.工作負責:規範洲際及美國境內國際傳播、電視、電纜、衛星及有線播送系統等工作。(沒有”平面媒體”) 4.FCC實際上應為「規範」機構而非行政機構。 5.其首長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有一定的任期,總統不得隨意予以撤換。總統對於該委員會並「無」指揮、監督、考核及人事權。 6.委員會係採合議制,政策及裁決均由委員合議形成。五位委員中同一政黨委員不得超過三席。(避免政黨操控) 7.九○年...
【無名氏】評論
(C)→對於無線電視台的標準要求會更高更嚴格
【王雅琦】評論
請問c錯在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