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甲對公務員乙提供錯誤資料,請求乙登載於公文書上,惟乙發現此錯誤,故拒絕登載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未遂罪
(C)甲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未遂罪之間接正犯
(D)甲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1446
統計:A(51),B(207),C(45),D(679),E(0)

用户評論

好貓咪】評論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 214 條)沒有罰未遂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41條 (義務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 第240條 (權利告發)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 214 條)沒有罰未遂

108初等一般行政上榜】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41條 (義務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 第240條 (權利告發)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 214 條)沒有罰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