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貓咪】評論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 214 條)沒有罰未遂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41條 (義務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 第240條 (權利告發)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 214 條)沒有罰未遂
【108初等一般行政上榜】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41條 (義務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 第240條 (權利告發)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 214 條)沒有罰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