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 樺 Jan】評論
來源:http://w1.ccpb.gov.tw/mm/propaganda_content.aspx?propaganda_class_main_id=15&propaganda_id=35937 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此一規定,通常在法學方法論上被稱為何? (A)裁判解釋(B)立法解釋(C)行政解釋(D)司法解釋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99 年 - 099年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三等#3374答案:...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n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粉紅小象】評論
所謂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即指計算時不排除本數或本刑上下限之數字,例如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包括2月、15年在內;5年以內,包括5年在內;14歲以上,包括14歲在內
【Niquee Lu】評論
這題比較像國文測驗ex:男友對女友說:「除了妳以外的女生,我都不看在眼裡」所以,「以外」當然不包含女友(本數或本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