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民國103 年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新增「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之規定?
(A)僱用員工30 人以上而未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
(B)在徵才時訂有「限男性」或「限女性」之條款
(C)拒絕讓有正當理由之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
(D)未設哺乳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9618
統計:A(167),B(318),C(175),D(1279),E(0)

用户評論

詹姆士】評論

此題會被公布的不少,要是記不起來我是依照比例原則來選,例如未設哺乳室,非公共場所並沒有規定強制設立。另需要特別注意,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並不屬於公布範圍,亦即如果發生性騷擾並不屬於公布範圍,須注意。

Hui】評論

(A)僱用員工30 人以上而未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第 13 條-第 38-1 條(B)在徵才時訂有「限男性」或「限女性」之條款:第 7 條-第 38-1 條(C)拒絕讓有正當理由之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第 14 條、第 21 條-第 38 條(D)未設哺乳室:第 23 條性別工作平等法(A)僱用員工30 人以上而未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 第 13 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在徵才時訂有「限男性」或「限女性」之條款...

ming】評論

設置哺乳室及托兒設施為訓示規定,無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