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下列何種行為,依法應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A) 配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避免其受罰而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者(B) 收容外籍偷渡客,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者(C) 意圖他人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評論內容】5血3姻
【評論主題】072.依警察法及警察教育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警察教育之敘述,何者正 確? (A)警察教育機關之設置,在中央應設警察大學,在地方應設警察專科 學校 (B)警察教育分為養成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三種
【評論內容】「養成教育」:專科教育、二技與大學、警員班、預備班(警員及預備班現已不存在)「進修教育」:巡佐班、警佐班、專業班「深造教育」: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
【評論主題】22.下列何種行為,依法應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A) 配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避免其受罰而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者(B) 收容外籍偷渡客,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者(C) 意圖他人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評論內容】5血3姻
【評論主題】072.依警察法及警察教育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警察教育之敘述,何者正 確? (A)警察教育機關之設置,在中央應設警察大學,在地方應設警察專科 學校 (B)警察教育分為養成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三種
【評論內容】「養成教育」:專科教育、二技與大學、警員班、預備班(警員及預備班現已不存在)「進修教育」:巡佐班、警佐班、專業班「深造教育」: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
【評論主題】9 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各級學校因維護校園安全需要,得申請許可購置使用槍枝、彈藥(B)動物保育團體因動物保育安全需要,得申請許可購置使用麻醉槍(C)學術研究機構
【評論內容】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民國103 年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新增「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之規定?(A)僱用員工30 人以上而未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B)在徵才時訂有「限男
【評論內容】設置哺乳室及托兒設施為訓示規定,無罰則
【評論主題】6 警察機關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權責,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或警察派出所行使其管轄權 (B)專業警察機關,不得管轄違反社會秩
【評論內容】(D)拘留之裁定要由簡易庭為之
【評論主題】22.下列何種行為,依法應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A) 配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避免其受罰而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者(B) 收容外籍偷渡客,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者(C) 意圖他人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評論內容】5血3姻
【評論主題】072.依警察法及警察教育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警察教育之敘述,何者正 確? (A)警察教育機關之設置,在中央應設警察大學,在地方應設警察專科 學校 (B)警察教育分為養成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三種
【評論內容】「養成教育」:專科教育、二技與大學、警員班、預備班(警員及預備班現已不存在)「進修教育」:巡佐班、警佐班、專業班「深造教育」: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
【評論主題】22.下列何種行為,依法應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A) 配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避免其受罰而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者(B) 收容外籍偷渡客,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者(C) 意圖他人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評論內容】5血3姻
【評論主題】072.依警察法及警察教育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警察教育之敘述,何者正 確? (A)警察教育機關之設置,在中央應設警察大學,在地方應設警察專科 學校 (B)警察教育分為養成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三種
【評論內容】「養成教育」:專科教育、二技與大學、警員班、預備班(警員及預備班現已不存在)「進修教育」:巡佐班、警佐班、專業班「深造教育」: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
【評論主題】135.警察人員認為防彈衣品質不良,可依公務員保障法提出: (A)復審、再復審 (B)聲明異議、抗告 (C)申訴、再申訴 (D)抗告、再抗告。
【評論內容】《第25條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第77條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評論主題】166.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直轄市為 (A)警政署 (B)直轄市政府 (C)內政部 (D)國務院
【評論內容】題目不完全
【評論主題】9.時效制度為法律一般原則,為求行政法律關係之安定,行政執行期間為: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未曾明定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