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時效制度為法律一般原則,為求行政法律關係之安定,行政執行期間為: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未曾明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3069
統計:A(36),B(25),C(444),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Le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用戶】mi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