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my Chien】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2 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3 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王顗溱】評論
所以,民國92年起,司法院院長 副院長 ,任期四年?是這樣的意思麻?
【simonlinhhh】評論
C不得連任
【ja80049】評論
大法官八年 不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