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者係完全責任能力人。未滿十四歲者係無責任能力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及八十歲以上者係限制責任能力人
【萌萌噠】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n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n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相關司法解釋1解釋字號:釋字第 129 號解 釋 文: 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n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n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