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nthia Chi】評論
第 40 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 長為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5.10.15
【Shih Lo】評論
5.10.15.28
【曾心怡】評論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二、直轄市長為15天。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天。四、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天。上開競選活動期間,以自投票前一日起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自上午7時起到晚上10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