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關於公司登記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司登記完成後,取得法人人格,可以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B)公司登記完成後取得使用公司名稱之專用權,他公司不得使用相同之公司名稱
(C)公司登記完成後取得公司營業權,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D)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未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新任董事與公司間有償委任契約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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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後,具有四大項權利:(一)取得法人資格:     公司法第六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二)使用公司權益:     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  為其他法律行為」   (俗稱營業行為)(三)取得公司名稱權:具有排他性(四)對抗他人之效力: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以題目為例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自就任後即行開始執行其權力,不需要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才生效。 所以(D)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