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持刀脅迫 A 將身上的錢交出,A 無法抗拒,交出身上僅有的 2 千元,甲改變心意而將 A 殺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構成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強盜殺人罪
(B)構成形法第328 條第 3 項強盜致人於死罪
(C)構成形法第330 條加重強盜罪與第 271 條殺人罪,數罪併罰
(D)構成刑法第 328 條普通強盜罪與第 271 條殺人罪,數罪併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9474
統計:A(41),B(0),C(21),D(6),E(0)

用户評論

Chen Shiuan】評論

最高法院 101 年度 台上 字第 6566 號刑事判決復按結合犯係立法者將兩個獨立之故意犯罪,合成一罪,加重其處罰之犯罪類型。乃以其間出現機率頗大,危害至鉅、惡性更深,依國民法感,特予結合。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自屬強盜罪與殺人罪之結合犯,係將強盜及殺人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其強盜行為為基本犯罪,只須行為人利用強盜之犯罪時機,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其強盜與故意殺人間互有關聯,即得成立。至殺人之意思,不論為預定之計畫或具有概括之犯意,抑或於實行基本行為之際新生之犯意,亦不n問其動機如何,祇須二者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聯性,均可成立結合犯。參考:https://fyjud.lawbank.com.tw/list.aspx

杜杜】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8年台上字第5985號 (結合犯須有地點關聯性及時間銜接性﹞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之結合犯,係結合強盜與殺人兩罪而成立之犯罪,並不以出於預定之計畫為必要,只須行為人以殺人為實行強盜之方法,或在強盜之際故意殺人,亦即凡利用實行強盜之時機而故意殺人,兩者僅須發生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具關聯性,即可構成。